为加强市区道路通行管理,巩固全国文明城创建成果,积极倡导市民守法出行、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的新时代交通出行理念,缓解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办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现将石家庄市市区道路通行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通行的车型、时间和路段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1、禁止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 ( 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 107 国道)、107 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已办理通行证车辆除外)。
2、途经我市的外埠(非冀 A 号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应当绕行京港澳高速、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或三环路以外国省道路。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1、每日 7:00 至 9:00、17:00 至 19:00 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含环卫清扫、园林施工、道路设施维护车辆以及外埠号牌等货车)通行二环路(含二环主路、辅路及高架桥)以内道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运钞车等载货汽车除外。
2、每日 7:00-11:00、15:00-19:00 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北二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宁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3、每日 7:00 至 19:00 时,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
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 ( 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 107 国道)、107 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
(四)非国标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
非国家标准的电动、燃油二、三、四轮车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 " 机动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 — 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GB17761 — 2018)(2019 年 4 月 15 日实施)的 " 电动自行车 "。
拼装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拼装车是指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五)载客汽车
1、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7:00 至 9:00、17:00 至 19:00 时段,外埠号牌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抢险车、救护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等车辆除外。
2、禁止中型、大型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六)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车辆限行规定
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禁止在市区三环路(含三环路、古城路)以内区域道路通行。
二、特殊车辆通行规定
(一)公交车
1、驾驶城市公交车进出公交停靠站点时,要提前进入右侧车道,按照顺序、单排依次进出,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2、公交专用道设置的路段、时间
(1)石栾路(裕翔街至石栾大桥),每天 7:00-9:00, 17:00-19:00。
(2)谈固大街(南二环至北二环),每天 7:00-9:00, 17:00-19:00。
(3)建华大街(石栾路至槐中路,和平路至体育大街与建华大街交汇处),每天 7:00-9:00,17:00-19:00。
(4)中山路(西三环至新元高速桥),每天 7:00-9:00, 17:00-19:00。
(5)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新石南路),每天 7:00-9:00, 17:00-19:00。
(6)槐安路(西三环至天山大街),每天 7:00-9:00, 17:00-19:00。
(7)体育大街(子龙大桥至裕翔街),每天 7:00-9:00, 17:00-19:00。
(8)裕翔街(体育大街至南三环),每天 7:00-9:00, 17:00-19:00。
(9)和平路(体育大街至东二环),每天 7:00-9:00, 17:00-19:00。
(10)平安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每天 7:00-9:00, 17:00-19:00。
(11)裕华路(苑东街至东二环),每天 7:00-20:00。
其他时段社会车辆可以驶入公交专用道借道行驶。
3、公交专用道通行规定
(1)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占用其他社会车道。
(2)上述 11 条公交专用道在设置时间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通勤班车、出租车、校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和 10 座(含)以上客车均可在公交专用道借道行驶,其它车辆严禁驶入。
(3)公交专用道设置在路口右转导向车道的,社会车辆可借用公交专用道右转通行。
(二)出租车
驾驶出租车可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待客、上下乘客;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道路上,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三)通勤班车
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班车,按照通行证规定的通行路线通行和站点停靠,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车和乱设站点。
(四)校车
校车可以在市区公交车道内行驶,要遵守校车相关规定,服从交警指挥。
(五)长途客运车辆
长途客运车辆(在石家庄客运总站、运河桥客运站、向阳街客运站停靠车辆和外地来石市旅游观光的长途客运车辆除外)不得在市区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通行,不得在客运站以外的市区道路停车上下乘客和停车揽客。
(六)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教练车、考试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市区道路。教练车每日 7:00 至 9:00,17:00 至 19:00 时段,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
(七)新能源号牌汽车
新能源号牌汽车是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的载客、载货汽车。新能源号牌汽车在市区道路通行,不受尾号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禁止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1、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鸣喇叭。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2)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应当在道路停车场(点)、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严禁在公园、学校、商场、医院等易堵路段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违法停放车辆。学校门前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有序停放,服从交警的指挥疏导。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设置隔离设施和施划占道停车泊位线。提倡市场化运作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和按 " 智慧共享 " 停车模式整合现有停车场资源。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通行规定
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其它预警响应时,按照市政府通告、通知要求,执行车辆限行管控措施。
六、其它规定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 ( 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 107 国道)、107 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时,限速 40 公里 / 小时。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限速 30 公里 / 小时。
(二)在道路同方向划设两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 除机动车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有饮酒、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或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涉事机动车无保险或无号牌外 ) 。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手机 " 事故 e 处理 "APP 自行协商处理 ;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可以共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当事人报警的,交通警察可以现场或在线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七、通行证办理
1、用于民生保障、重点工程、城市建设及急救、抢险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市区道路,实行通行证管理。
2、车辆注册地在限行、禁行路段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即蓝牌照货车),通行市区道路,实行通行证管理。车辆办理条件如下:
(1)使用燃料非柴油的。
(2)尾气排放标准达到国四(含)以上标准 .
(3)车辆检验合格,已投保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4)封闭式(含厢式、仓栅式)货车。
3、机动车所有人为本市户口或本市企业名下的外埠号牌汽车,通行市区道路,实行通行证管理;临时来石参会的外埠号牌汽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临时参会通知,在市区周边 13 个环城警务站办理临时高峰通行证。
载货汽车、外埠号牌汽车办理通行证,在确认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年检在有效期内、尾气排放达标、已投保交强险等情况下,初次办理时,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手续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 476 号)免费办理电子《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换证时,通过微信公众号 " 石家庄公安交警 "(sjzhgajj)自助办理换证业务。
八、本《通告》有效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始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止,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在此期间,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依法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2015 年 12 月公布的《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