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热线:0311-87603688 
    您的位置: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实习期”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4 点击:282

    1.规范粘贴实习标志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以下都将被视为未粘贴标志:


    ◆ 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没有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

    ◆ 粘贴、悬挂标志无法被正常识别;

    ◆ 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


    2.上高速行驶相关规定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3.实习期记分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实习期无法参与“学法减分”


    依据公安部《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学法减分”。


    5.增驾”不影响记分周期


    “增驾”不影响记分周期,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接受满分教育与审验教育的时间,都以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为标准。

    分享到:

    上一条:石家庄大正驾校科目三考试注意事项

    下一条:大正驾校冬季学车好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