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决定
(2021年9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净化我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规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决定所指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符合GB24155-2020标准的机动车。
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适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
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按照机动车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
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规范驾驶、各行其道、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车辆;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
(三)醉酒驾驶;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内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综合整治机制,成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工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协同共治。通过强化科技运用、创新管理模式等措施,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提高电动车规范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日常规范管理等工作。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通行秩序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电动车停放管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车有序停放。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电动车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标准设计电动车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督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的源头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对辖区内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常态化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现有电动车辆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有计划、分步骤地规划、建设电动车公共停车场地、配备充电设备。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电动车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数据全面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为规范管理电动车提供支撑。
九、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电动车规范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明确安全责任人,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快递、外卖等经营单位使用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所使用的电动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
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单位应当保持电动车车况良好,及时处理故障车辆;应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设置规范的电动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
沿街单位、商户应当负责门前责任区范围内电动车的有序停放,杜绝违规停车。
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应当率先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倡导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车场和充电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车规范管理志愿服务。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履职保障,不断提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加强电动车规范管理作为我市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现依法治理与普法工作有机融合。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积极宣传普及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管理的浓厚氛围。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成员、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不断畅通、拓宽社会各界参与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途径和渠道。
十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本决定有效实施。
十五、本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